本文转自:今晚报
在原始社会后期,随着生产力的发展,产品渐有剩余,私有制随即产生,接下来便有了贫富分化。在财富分配不公的情势下,处在社会底层的一些民众为取得生活必需品,就铤而走险,抢人财物。于是,鼠窃狗偷、结伙抢劫等现象纷纷出现。在历史上,有关窃贼强盗的词汇和称谓也相当丰富。
“窃”本指行动诡秘的偷窃行为,如《墨子》载:“舍弃文轩,邻有敝舆而欲窃之。”意为:尽管自己有华丽的车,但看到邻居有辆破车,却想去偷过来。后来,“窃”引申为窃贼,如《庄子》载:“君子不为盗,贤人不为窃。”
“偷”本指怠惰、苟且,后指偷窃,也指偷窃者。《淮南子》载:“楚有善为偷者往见曰:‘闻君求技道之士,臣,偷也。’”相当于自荐说:“在下就是小偷。”“偷”是汉时出现的口语词,因以小偷小摸手段获取他人之物,故口语称为“小偷”或“偷儿”。
“盗贼”一词,清徐珂《清稗类钞》解释说:“凡财物所有权之在人者而我取之,以强力行之者为盗,其得之也曰抢;以诡计行之者为贼,其得之也曰窃。”后来,“盗贼”亦指小偷,词义由重变轻了。如杜甫的《茅屋为秋风所破歌》:“南村群童欺我老无力,忍能对面为盗贼。”
“寇”本义为聚众劫取,引申为盗匪、结伙抢掠的人。因“寇”“盗”均为抢劫者,故同义连文为“寇盗”或“贼寇”,如唐杜甫《登楼》诗句:“北极朝廷终不改,西山寇盗莫相侵。”王实甫 《西厢记》曰:“前者贼寇相迫,夫人所言,能退贼者,以莺莺妻之。”
“暴客”指携带兵器由外而入打家劫舍的强盗。《易·系辞下》:“重门击柝,以待暴客。”所谓“击柝”,即敲梆子巡夜。
在古代社会,一些人迫于生计而被逼上梁山,成为绿林中人。这些人虽被官方称为盗匪,但以打抱不平为尚,很少骚扰平民百姓。因此,历史上很多人对这种侠义之盗,取赞赏态度。一些野史、笔记都记载“盗侠”的有关轶事。以侠盗等绿林好汉为原型的《水浒传》及武侠小说也广受欢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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